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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苏州:一批新法新规2008元旦起施行

http://esf.suzhou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1 月3 日 苏州日报

苏州篇

特别关注NO.1

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》

不交物业费将受法律制裁

今日起施行的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》明确并完善了业主代表大会制度。第八条规定:“物业管理实行业主(代表)大会制度。业主通过业主(代表)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。”第九条规定,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,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,每幢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。同时,《条例》对业主代表的产生、业主(代表)大会的召开及其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。

《条例》第六条、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,业主(代表)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,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。该条例明确规定,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,不得拖欠、拒付,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。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,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;逾期仍不交纳的,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;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,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业主(代表)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共同事务,并对全体业主负责。

停车应先满足业主需求

《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首先满足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。”为了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车位、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,该条还规定:“尚未出售的停车位、车库,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,建设单位应当出租。

仍有空余的,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、个人。”

同时,为了保障小区道路畅通,确保居民通行安全,《条例》规定:“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,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。地下停车位不足,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,应当经业主(代表)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,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。”

车库不能当出租房了

《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:“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、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、管理规约外,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,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”同时,《条例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门设置了“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、生产经营”等10项禁止性规定,并明确要求: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,应当劝阻、制止,并督促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。” 

底层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

《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,建设单位应当对共用场地、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、电等计量器具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、设施设备消耗的水、电数量及其金额,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。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除了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之外,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,但应当承担维修、更新改造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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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/guyi.suzho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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